律谈 | 电商平台恶意投诉的规制问题——从我国首例恶意投诉诉前禁令谈起
近日,康巴赫公司通过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剑指苏泊尔公司,声称苏泊尔生产的一系列不粘锅产品侵犯其“蜂窝不粘专利技术”,并于10月23日在广州举办维权新闻发布会,预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索赔百亿损失,声势十足。新闻发布会召开前夕,苏泊尔公司以巴赫公司涉嫌诋毁商誉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并提供300万元现金人民币作为担保。法院经审查,认定本案未经专业比对侵权事实难以定夺,并作出巴赫公司立即停止可能影响苏泊尔商誉的不当宣传行为,删除海报及报纸照片,立即停止在其官网、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上的不当宣传并不得通过新闻发布会或其他方式作上述宣传的诉前禁令。杭州市中院的一纸裁定,也折射出我国当前对于平衡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诉前权利的倾向。一方当事人通过新闻媒体渠道、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侵权公告或产品下架投诉的行为,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起到阻碍相对方产品正常销售,甚至损其商誉的强烈影响,这种简单粗暴的维权方式在今天看来是显失公平的。
入世以来,我国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逐步建立并完善由程序法—知识产权单行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构成的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法律体系。今年元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电子商务法》正式生效,标志着国家日益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也为知识产权维权开创了新的局面。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异军突起并逐渐占领普罗大众的消费市场,成为当下备受瞩目的网络交易方式。这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在带来快捷与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系列问题,其中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最为频发。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为权利人建立知识产权投诉机制,即权利人可在发现电子商务平台的侵权内容后,向平台投诉,要求平台采取删除、断开侵权连接等措施。然而,这一投诉机制在成为权利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伞的同时,也成为恶意竞争者打压、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手段,被投诉的平台内合法经营者往往因为举证困难,处理不及而处于不利地位,造成极大损失。因此,如何规制电商平台内的恶意投诉,最大限度的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也成为网络交易模式下备受关注的问题。
前些日子,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恶意投诉引发的纠纷发出首例“反向行为保全申请”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责令恶意投诉者立即停止知识产权侵权投诉行为。余杭法院此举也开创我国司法实践中禁止恶意投诉的诉前禁令裁定之先河,开启了被投诉侵权人,以投诉人涉嫌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法院责令投诉人停止投诉的全新维权模式。
该案申请人徐某在淘宝网上经营一家名为“阿胶糕包装盒礼品盒”的店铺,主营阿胶糕包装盒。自2017年12月起,田某、刘某和某文化公司分别以阿胶糕包装盒设计标签构成著作权侵权为由针对徐某的店铺共发起了23次投诉,导致店内12条热销产品链接被删除,给徐某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在淘宝平台知识产权维权机构的支持下,徐某于9月4日向余杭区法院申请了诉前行为保全。余杭区法院受理后申请后,对被控侵权包装盒设计标签与涉案著作权进行比对分析、对投诉材料以及版权登记信息进行仔细审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审慎裁判。
徐某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之一的田某,同样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销售阿胶糕包装盒,与徐某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而另外两名被申请人刘某和某文化公司在登陆IP地址、账号绑定邮箱认证都与田某有着密切关联。被申请人使用部分变造、伪造的版权发表证明、版权登记信息等虚假内容作为投诉材料,持续多次地针对申请人徐某店内的热销产品进行著作权侵权投诉,致使申请人的12件产品链接被淘宝公司删除,从而达到清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的目的。该行为涉嫌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
是做出诉前禁令裁定时需考量的最为重要的一点,即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徐某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诉前行为保全,是法院在案件审判之前即责令被申请人禁止实施某行为的强制措施,要求被申保全行为具有很强紧迫性和必要性。在上述案件中,即将到来的秋冬季节为阿胶糕的销售旺季,对阿胶糕包装盒的需求也将相继提高,同时秋冬季节伴随着国庆、“双十一”“双十二”、圣诞节以及元旦、春节等具有商机的节日,消费者的购物欲望增长,若此时店铺产品链接被下架删除,将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此外,因投诉而被下架删除产品链接的店铺,其诚信信誉以及多年经营凝结而成的商誉也将受到影响,即使日后发现系恶意投诉所致,其店铺形象也会在消费者心中大打折扣,失去优势市场份额。同时,根据淘宝公司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机制的规则,一旦侵权投诉成立,除被控侵权产品链接下架删除之外,店铺还将受到扣分、临时监管、限制宣传等处罚,这将对店铺产品的销量造成直接影响。综合考量以上因素,若不及时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暂时制止被申请人的投诉行为,即使徐某在最终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中胜诉,恶意投诉所致的产品链接下架也将对徐某造成不可逆的巨大损失。
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徐某的造成的损害会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三个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由于阿胶糕产品的特殊时令性,田某、刘某以及某文化公司只要保证徐某在产品旺季无法销售,即可变相占有市场份额,获得利益。而且该案中,徐某已经就诉前行为保全的申请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可能带来的损害可得到相应救济,同时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权属证明及投诉材料也可作为证据,日后通过诉讼方式继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徐某来说,一旦产品链接被下架删除,将面临错失旺季、销量骤降以及商誉受损等难以弥补的损失。
知识产权法领域的诉前禁令制度为制止电商平台内恶意投诉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除此之外,今年年初正式生效的《电子商务法》也对因恶意投诉造成损失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中有关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规定起源于美国1998年颁布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避风港规则”,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版权所有权人或其他代理人发出的侵权通知时,必须迅速阻止被控侵权网络连接的访问或从系统中删除此类连接。
但是,从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实践中可看出,大量虚假权利人变造、伪造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滥用“通知-删除”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恶意投诉,导致该规则无法发挥出旨在的效用。
同时,随着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不断向纵深发展,大量的专利侵权投诉涌现,不同于著作权侵权投诉可通过初步证据和直观比对得出较为准确的侵权与否结论,专利侵权判定需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特征的分解,并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相应技术特征的比对,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了较高的能力要求。这也就使得“通知-删除”规则以及《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错误通知赔偿”规则在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层面难以发挥实效。
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提出了“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规则,即电商平台在收到权利人发出通知之后,立即采取断开、删除链接等措施,然后转通知给在平台销售侵权产品的经营者,如果收到经营者合理有效的反通知,则电商平台需要恢复原状。之后权利人可申请“诉前禁令”或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这一规则使电商平台能够保持中立,更好地平衡双方利益,同时也能尽量减轻因错误通知而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该规则降低了电商平台的注意义务程度,避免了平台对通知真实性的实质性审查。针对电商领域专利侵权专业复杂的特点,电商平台可建立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合作机制,在无法做出侵权与否判断的情况下,委托专业机构做出判定意见,根据判定意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例如,阿里巴巴与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达成合作,通过电商平台内设置的知识产权局处理连接获得专业的处理意见,避免错误删除带来的不利影响,降低电商平台自身的风险,更重要的是能够真正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诉前禁令”制度还是“通知-删除”规则、“错误通知赔偿”规则以及我国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其他有关互联网交易时代下知识产权法领域的规定和实例,均旨在规制电商平台的恶意投诉问题,促进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平衡好知识产权权利人、经营者和电商平台之间的关系。
文 | 曾旻辉 戴晓萌
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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